传统医药理念在我国有较为深远的群众基础,人讲究“药食同源”,尤其是一些保健食品,往往会通过添加“药补”“食补”的成分,让消费者相信“气畅血顺”的效果。然而,根据我国食品法,部分材已经被规范为“非食品原料”,法律明令禁止生产者违规添加。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两起这样的消费纠纷。
保健酒能不能放药材?
保健酒能不能放药材?
传统医药认为,部分食品、中药通过酒浸泡,能够发挥保健作用。于是市场上也有一些酒类生厂商生产保健酒销售。
2015年底,消费者丁某在常熟某保健食品店花费3800元购买了一瓶虫草鹿鞭酒,希望改善自身“亚健康”的状况。然而,丁某在服用几次后,感觉身体反而出现了不适。随后,他找到了销售商,店主向他介绍,这款保健酒由60℃高梁酒以及冬虫夏草、野山参、鹿茸、海马、灵芝、不老草、鹿鞭等材料泡制而成,都是名贵中药材,并不会产生多大副作用。
店告上法院,要求食品店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尽管《食品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涉案保健酒中添加的物品除野山参外,其余物品均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特别是冬虫夏草,国家明确规定严禁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终,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中添加药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