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处罚从哪年开始的

时间:2017/10/28阅读:3809 百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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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0/28 13:29:17小婷

      酒驾处罚从哪年开始的

      酒驾给予罚款的规定始于1988年3月9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饮酒、醉酒的人不准驾驶,并对饮酒、醉酒者给予罚款的规定,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被废止,并且加大了对酒驾、醉驾者的处罚力度。

      首次将酒驾给予罚款的内容写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已废止)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车除外);

      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2003年版)相关条款对比: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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