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贴签充李逵 白酒遇李鬼

当你口渴难耐买了瓶饮料,正准备拧开瓶盖一饮而尽或是已酣畅淋漓大口大口灌下大半瓶时,猛然发现有些不对劲,原来,你喝的不是“王老吉”而是“王吉正”,不是“脉动”而是“脉劫”,有没有种生生被“劫”了的感觉?当你某天想吃甜食,买了一堆大白兔奶糖,正兴高采烈地准备大快朵颐时,你傻眼了,原来你买的是“太百兔”奶糖。

上述现象,只要仔细比对,生活中多留心还是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但生活中,还有很多极其隐蔽且常人难以判断识别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存在。日前,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一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提起公诉。

说起“口子酒”、“古井贡酒”,安徽人绝不陌生。“口子”、“古井贡”作为注册商标,持有人分别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等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在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印有“口子”、“古井贡”标识的白酒包装材料,情节特别严重。近日,裕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阳某、王某提起公诉。

2014年9月份,浙江省苍南县籍人陈某通过他人介绍,与裕安区某铁制罐公司负责人阳某和业务经理王某取得了联系。阳某和王某明知若未取得商标持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不得制造印制有其持有的“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但在陈某承诺给予他们“私人奖励”的诱惑下,二人不仅帮助陈某联系开具了“口子”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的生产模具,并擅自在自己工作的公司生产车间内非法批量生产制造该种铁盖。陈某与王某、阳某约定,先付款、后发货,将货款打入阳某妻子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并采用物流运输、上门取货相结合的方式完成货物交付。2015年4月,在该铁制罐公司停止了与陈某合作生产制造铁盖后,王某又主动介绍陈某结识六安市某五金制造公司的江某(另案处理),并将之前开好但并未使用的“古井贡”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的生产模具交给了江某。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该五金制造公司于2015年6月开始为陈某生产制造“古井贡”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直到案发。

经查,截至案发,陈某从上述两家公司共非法制造“口子”“古井贡”两种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6万余套,共计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12万余件,王某、阳某因此获利5万余元。

同时,陈某还与在山东曲阜市开办印刷厂的白某(另案处理)合作,在温州等地订做白酒包装所需的纸箱、假冒外皮面纸、PVC底座、铆钉、手袋等物品,在白某的印刷厂内进行组装,非法加工生产为成品的“口子”“古井贡”等白酒包装材料,后销售给没有任何授权的客户吴某、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0余万元。

以案释法:本案中,陈某、阳某、王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在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2004年12月8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万启伟许晓菲记者杨西来源大别山晨刊)六安新闻网讯当你口渴难耐买了瓶饮料,正准备拧开瓶盖一饮而尽或是已酣畅淋漓大口大口灌下大半瓶时,猛然发现有些不对劲,原来,你喝的不是“王老吉”而是“王吉正”,不是“脉动”而是“脉劫”,有没有种生生被“劫”了的感觉?当你某天想吃甜食,买了一堆大白兔奶糖,正兴高采烈地准备大快朵颐时,你傻眼了,原来你买的是“太百兔”奶糖。

上述现象,只要仔细比对,生活中多留心还是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但生活中,还有很多极其隐蔽且常人难以判断识别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存在。日前,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一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提起公诉。

说起“口子酒”、“古井贡酒”,安徽人绝不陌生。“口子”、“古井贡”作为注册商标,持有人分别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某等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在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印有“口子”、“古井贡”标识的白酒包装材料,情节特别严重。近日,裕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阳某、王某提起公诉。

2014年9月份,浙江省苍南县籍人陈某通过他人介绍,与裕安区某铁制罐公司负责人阳某和业务经理王某取得了联系。阳某和王某明知若未取得商标持有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不得制造印制有其持有的“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但在陈某承诺给予他们“私人奖励”的诱惑下,二人不仅帮助陈某联系开具了“口子”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的生产模具,并擅自在自己工作的公司生产车间内非法批量生产制造该种铁盖。陈某与王某、阳某约定,先付款、后发货,将货款打入阳某妻子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并采用物流运输、上门取货相结合的方式完成货物交付。2015年4月,在该铁制罐公司停止了与陈某合作生产制造铁盖后,王某又主动介绍陈某结识六安市某五金制造公司的江某(另案处理),并将之前开好但并未使用的“古井贡”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的生产模具交给了江某。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该五金制造公司于2015年6月开始为陈某生产制造“古井贡”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直到案发。

经查,截至案发,陈某从上述两家公司共非法制造“口子”“古井贡”两种白酒包装配套上下铁盖6万余套,共计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12万余件,王某、阳某因此获利5万余元。

同时,陈某还与在山东曲阜市开办印刷厂的白某(另案处理)合作,在温州等地订做白酒包装所需的纸箱、假冒外皮面纸、PVC底座、铆钉、手袋等物品,在白某的印刷厂内进行组装,非法加工生产为成品的“口子”“古井贡”等白酒包装材料,后销售给没有任何授权的客户吴某、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0余万元。

以案释法:本案中,陈某、阳某、王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在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2004年12月8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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