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资本·P2P支持平台

2019/1/26 9998.TV黑格咨询

P2P网络借贷平台项目支持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互联网金融(ITFIN)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p2p 网络借贷平台分为两个产品一个是投资理财,一个是贷款,都是在网上实现的。

产生背景: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是当前互联网金融(ITFIN)趋势下的一种产物。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

1976年,在一次乡村调查中,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把27美元借给了42位贫困的村民,以支付他们用以制作竹凳的微薄成本,免受高利贷的盘剥。由此开启他的小额贷款之路。

1979年,他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创立了格莱珉(意为“乡村”)分行,开始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的优势是“便捷,快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等”,P2P的主要发展方向在于其的“闪电借款”模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地域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带动了P2P行业重心的转移,P2P的重心更加转移到了移动端进行,以微信金融1 为例,闪电借款平台借势双十二宣布旗下产品完成25亿元交易额,粉丝注册用户近300万人。闪电借款用户多为22-30岁左右的年轻人。。

经营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05年3月在伦敦成立,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06年,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的P2P借贷平台。国内于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2012年国内P2P进入野蛮生长期,但并无明确的立法。

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由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

二、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是一条非典型的道路--P2P的线下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自己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

其构架体系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三、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

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

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

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经营规则: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种 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第二种 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第三种 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详见下)。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人,承担责任。”

2008年3月,商务部已正式批准了我国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至此,我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已经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承认。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法制办,“民间借贷”正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来源: www.heigezixun.com 黑格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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