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白酒消费税从量计征折度计算的建议引起市场的关注。
政策未定之前,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历次的消费税调整变化以及对整个白酒行业的影响!
白酒消费税的历次变化
根据现行税法,白酒生产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节基金等)。
由于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调节和引导生产及消费行为,自1994年开始,白酒消费税经历多次调整,总体趋势是税负提高,征管趋严。历次变革如下:
(1)1994年税改,由30%议价粮税改为25%消费税+17%增值税,且包装物押金和广告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实际税负合计超过30%;
(2)2001年,税负进一步提高。改为从价、从量复合征税,增加从量税,且取消了外购酒抵扣政策,并停止执行对小酒厂(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部分低端产品的实际消费税率由此大增至30%以上;
(3)2006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的区分,用意在于监管部分企业通过薯类白酒较低的税率,进行避税的行为;
(4)2009年,针对白酒行业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以避税等问题,在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的情况下,规定消费税起步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且规定了核定范围。
历次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总体来看,消费税调整,推动了行业分化,尤其是推动行业更加高端、市场份额更加集中、品牌日益突出。尤其是2001年开征从量税,终结了以量取胜,实际上是加重了中低端白酒的税负,导致较多酒厂相继推出高端品牌,推高价格。
前期应对消费税的主流税收筹划模式
设立独立销售子公司。现行模式下,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批发及零售环节不征收,酒企可以通过分设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在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环节,缴纳消费税,销售公司随后的批零环节就不用重复缴纳消费税。
由于存在税务机关核定起步计税价格的规定,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实际的消费税税负可以达到10%左右。
若假设白酒对外售价为100元/瓶(500ml):
情景一:在直接对外出售情况下,缴纳环节在生产环节,税基为100元,缴纳消费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两部分构成,其中从价税为20元(10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20.5%。
情景二: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通过生产公司出售给销售子公司环节缴税。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为70元/瓶,缴纳消费税时,从价税为14元(70*20%),从量税为0.5元,合计为14.5元。由于销售子公司对外按100元/瓶销售时,不再重复征税,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4.5%。
情景三: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低于70元/瓶,由税务机关核定起步计税价格,当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为50元/,从价税为10元(5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0.5%。
而设立销售子公司,也存在不同的方式,如集团下设生产公司及销售公司,通过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销售;或者生产公司为母公司,销售公司为子公司,由生产母公司向销售子公司销售。
如果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于生产厂家而言,直接形成减税。由于经销及零售价格必然高于出厂价格,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行业整体的消费税额必然会增加。理论上看,若高端白酒税收增额由经销商及零售终端承担,必然造成零售终端成交价提升。
而非名优酒企的经销商利润较低,且忠诚度较低,且消费者对低端白酒价格的敏感度较高,为保持市场份额、避免消费者转移,生产厂商大概率会牺牲利润补贴经销商,这就导致理论上由下游承担的消费税,逆向进行转嫁,行业分化有望进一步加剧。(文章来源:凤凰网酒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