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判决书,就李琛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富邑集团子公司)关于奔富(注册号:11618650,注册公告日期:2015年10月13日)商标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李琛的上诉请求,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资料显示,南社布兰兹公司的正牌“奔富(Penfolds)”葡萄酒多年来未能注册33类中文商标,其主要障碍就来自于本案第三人李琛在33类别上注册的涉案商标在内的“奔富”系列商标。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中文“奔富”,引证商标为英文“Penfolds”,二者在呼叫上具有一定近似性,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Penfolds”商标与中文“奔富”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在先生效判决对此亦作出认定,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李琛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法院不予支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