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8月3日,宜宾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说,宜宾市翠屏区针对原县级宜宾市《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中手写签注的将酒窖确权给尹家的内容,而作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属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下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较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这也就是说,酒窖的产权纠纷,当事人只能向申请,请求解决,而不能通过诉讼解决。
某年8月3日下午,尹孝功被请到翠屏区办公室,几个部门领导“约谈”说,鉴于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