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酒,从有文字记载已有三千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周代时期,国家以法令形式确定为礼仪之物,使女酒成为古代宫廷中的“官酒佳酿”和“百药之长”的御用之品。
所谓“女酒”,是古代女性酿的酒而得名。从历史上的考证推论,则是上古时代部落战争中所俘的女性被强制为奴酿酒而称名的。因此,女奴酒的称谓和故事在民间也早已流传广闻了。
女奴酒的传说早在越王勾践时代已有。当时越国因被吴国所败,在“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的复国强邦时期,勾践“卧薪尝胆,奋发图强”;其夫人与同奴婢,浣纱编织,还身临舂米谷,作醪浆,为越国生聚人才作奖品。当时勾践手下有一位大臣称范蠡,他为护送西施入吴,曾携带美酒,这个酒是当时越国所酿的女酒,即“女奴酒”。后在途中二人潜通生一子,在就李之地,即现桐乡崇福镇暂住,寄子。灭吴后,范蠡与西施重回旧地,不见旧居故友,唯有酒坛尚存,逐建亭纪念取名语儿亭,后改为“语儿乡”。这一传说在《吴越春秋》略有记述。所以女奴酒在春秋时期的流行,在绍兴民间的传说中恐怕是有许多道理的。
随着历史的变迁,女酒的酿制方法逐渐流传到民间。特别是汉以来推行酒政,实行榷酒法令,使官家造酒,沽酒,实行酒类专卖。并禁止民间私酿沽酒。但许多豪族由于当时封建的特权却是允许酿酒的。这种家族内有大批奴仆和囚徒,“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藁”,其中有女隶即是“古时没入官家为奴”的女子,又称奴婢,《说文介字》中称为:“古之罪人”。因此,这种女奴在豪门大族中酿造的酒称“女酒”,而民间称呼恰为“女奴酒”。由此朝廷对此“女奴酒”不属于禁酿的理由是因为民间自酿秘藏的醪酒,只允许家酿自用不准售人经营的。这在宋代一部《太平广记》中记载甚多。比如提到晋代南方酒“……南人有女数岁,即大酿酒,即漉,候冬陂池水竭时置酒罂中,密固其上,座于陂中,至春涨水满,不复发矣。候女将嫁,因决陂水,取供贺客,南人谓之女酒。味绝美,居常不可致也。”从这段文字记载可以看出,当时的女酒并非是沽酒买卖,而是自酿家酒的珍藏品。当然,晋代以酒类专卖缴税的制度已比周代实行的禁酒要宽容好得多,但在敬神、乡饮、宴客、养老省亲等不属经营盈利的用酒,仍然是不属于禁酒案例中,特别是家庭女奴制造的酒,不属于社会商品买卖的日常用酒,即民间自酿的数量不多的家酿醪酒。由于女酒从开酿到“取供贺客”要经历十多年的秘藏时间,遂使女酒品位的特殊性更为明显。所以,晋代的女酒已成为南方江浙一带女嫁男婚中的婚俗礼品。《晋书?苻坚载记》“选阉人及女隶有聪识者,置博士以授经”这是贵族对奴隶的一种管理方法,使其类似舂米、制酒等繁重苦役中的技术,绝艺使其传授下来。“女酒”所以流传后代,除了这是广大女奴的创造和流传,更关键的则是由于对民间禁酒以致隐蔽成俗,遂成为民间家庭普遍的生活食品。
到了唐宋时期,“女酒”已成为婚俗流行中的酒名。这是由于酒税的改革,允许民间私酿自卖,“女奴酒”仍不属税课之列,这种情况一直沿袭到近代民国时期。因此女奴酒的传说颇多。《太平广记》卷五十九女儿者:“陈市上酒妇也,作酒常美,仙人过其家饮酒。即以素书五卷质酒钱……女儿随仙人去。”《太平广记》是一部专门收集自汉代至宋初的野史小说,当时李等人奉宋太宗之命,集体编纂的,以太平兴国二年(977)至六年(981)雕印成书,故称《太平广记》。仅管小说来自传闻,但在绍兴近代中有关“女奴酒”的传闻依然是似真非实的流行过。例如南宋时期的理宗的母亲全皇后,曾先居东浦全安楼,后移居宫后,其宅的“女奴酒”后因理宗登位遂称为“黄封酒”“御前酒”的种种传说。这种“民间传说”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酒乡东浦一带颇为流传,往往成为当时乡间人们在夏夜乘凉时的聊天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