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在1996年制订的相关标准中建议,啤酒瓶的回收使用年限为两年。
对此,主管部门表示,“使用两年”的规定并非国家强制标准,他们也无法将此作为执法依据进行查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在国家1996年的啤酒瓶标准化文件中,仅建议B瓶在使用两年后收回淘汰,但这并不是强制性的标准,只是一种建议性的标准。建议消费者选择两年以内的酒瓶购买。
2006年7月3日,因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望城县村民黄金纯眼球被击碎。后经调查发现,该啤酒瓶是“超龄”啤酒瓶。
2008年7月3日,市民刘先生在超市买了一件(9瓶)啤酒,拎着啤酒刚进小区,其中一瓶爆炸,导致腿部大血管被炸断一根、神经断裂一根,肌腱受伤面积达1/3。
2009年9月3日,曹先生在搬运啤酒中,因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左眼被炸伤。经管城区法院作出判决,曹先生获取啤酒厂赔偿4853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