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啤酒瓶打标记“B”,一次性使用啤酒瓶还应在肩部醒目位置打“NR”字样。
近两年来,啤酒厂对啤酒瓶的质量管理有所加强,不少工厂将进厂新瓶检测和在线使用回收瓶抽检工作列入常规检验制度,市场上的瓶装啤酒爆炸伤人事件也有所减少。为了解当前行业内啤酒瓶使用情况及企业对《啤酒瓶》标准(草案稿)的意见,啤酒分会再次进行啤酒瓶使用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内容主要是:当前使用啤酒瓶的规格及新瓶比例;使用品牌瓶的情况;瓶的主要理化指标:耐内压、抗冲击、重容比;对修改标准(草案稿)的具体意见。啤酒分会对315家啤酒厂发送了调查通知,但只收回67份调查表,反馈率22%。
①啤酒行业内啤酒瓶使用情况调查的统计结果
A、被调查企业啤酒产量中,瓶装啤酒占91.9%,和我国统计结果接近;瓶装啤酒中,640mL瓶占79.8%,其中新瓶在640mL瓶中占34.3%(计算结果:新瓶在全部啤酒包装中占25%,高于我国产量计算比例);
B、被调查企业中,有80.6%的工厂使用了品牌瓶(高于我国比例)。54家啤酒厂的瓶有26种规格,分别在53家玻璃厂生产,遍及我国各地。瓶啤酒在总产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品牌、规格之多说明啤酒厂为了突出品牌特性、彰显品牌个性特点,可谓用尽心机;
C、瓶的理化指标通过加工合同限定,各厂之间差距较大
耐内压:1.2~4.0Mpa
抗冲击:0.3~1.6J
重容比(啤酒瓶重量÷满口容量):640mL瓶0.75~0.85平均0.77
300mL(左右)瓶0.80~0.85平均0.82
色泽:棕、绿、白、翠绿、浅绿、浅蓝均有;
D、价格:普通使用的640mL新啤酒瓶平均价0.53元/只,瓶平均价0.62元/只。
②对《啤酒瓶》标准(草案稿)的意见
A、强调回收瓶不应规定使用年限,少数厂家提出可根据试验结果规定使用年限,个别厂家提出不能单独以时间规定使用年限,应结合其它指标,但未提出具体意见;
B、基本同意修改后的啤酒瓶理化指标,但有正反两种意见,大多认为理化指标应提高,又有认为(草案稿)指标过高;
C、赞成增加重容比指标,640mL瓶以0.8(536g)以上为宜;
D、担心可回收瓶和一次性瓶混淆,流通过程可操作性差;
E、建议规定几种啤酒瓶容量指标,目前品牌瓶指标杂乱,不利于管理;
F、尚有少数不切合实际的要求,如取消“B”标记,取消回收使用旧瓶质量指标等。
4、啤酒企业的态度
上面已经对《啤酒瓶》标准的修订情况作了详细介绍,标准修订进展缓慢,啤酒企业持什么态度,我们提出一些看法和大家讨论。
①啤酒企业应该有两种认识:一是啤酒厂加强啤酒瓶使用管理是应有的职责,必须建立完善的啤酒瓶检验制度,除对进厂新瓶分批检验外,还应在生产线上抽检使用的回收瓶,了解使用的啤酒瓶质量状况,啤酒瓶检验工作不能依赖于玻璃厂,啤酒厂应具备啤酒瓶质量检测的设备和手段;二是啤酒瓶是重要的啤酒包装材料,是产品的一部分,啤酒生产厂理应对其质量负责,承担使用不合格瓶的责任,一味推托啤酒瓶质量差、强调消费者使用中的问题是在逃避法律责任。
②标准修订(草案稿)已经分三类(可回收新瓶、使用中旧瓶、一次性新瓶)对啤酒瓶理化指标作出了规定,即啤酒瓶使用中的旧瓶已规定较低质量要求,低于此界限的啤酒瓶不应使用,这是强制性条文,一味强调回收旧瓶个体质量差异大、抽检样品无代表性、要求删去使用旧瓶的质量监督是不可能的。
③啤酒行业要坚持啤酒瓶重容比和其它质量指标的限值,才能回收瓶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合格率。通过实验证明,排除回收过程的其它因素(碰撞、摩擦、曝晒等)影响,啤酒瓶质量指标的下降速度和瓶壁厚度(即瓶重)成反比。重量轻的啤酒瓶瓶壁薄,虽然出厂新瓶指标合格,但使用中质量指标下降很快。试验中发现:450g左右的640mL瓶(重容比0.67)使用两次,即成为不合格瓶,而600g的640mL啤酒瓶(重容比0.9)使用两年,质量指标仍合格。国外(德国、日本)的回收瓶重容比均在0.9以上。从当前品牌瓶的使用情况看,啤酒瓶重容比应在0.8以上。(草案稿)对瓶壁、瓶底厚薄未作改动,仍定为不大于2:1,瓶底厚度大于3mm,如能修改为1.5:1则更好。在坚持啤酒瓶重容比的同时,啤酒厂还应该有提价的准备。
④啤酒厂较好定点回收旧瓶,不乱收杂牌瓶,使用杂牌瓶不能质量,还有损品牌和企业形象。
⑤修订后的标准,不再规定使用年限,但啤酒厂应视回收瓶的质量情况,适当淘汰旧瓶,合格率很低的回收瓶不应使用。
二、其它有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近几年制修订的其它标准可分为四类,这里仅将这些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啤酒企业关心的问题简单介绍如下:
1、啤酒产品及原料标准
《啤酒》GB4927—2001及《啤酒分析方法》GB/T4928—2001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已被广大啤酒企业熟悉和接受。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酒精度的计量单位由质量百分含量%(m/m)改为体积百分含量%(v/v),其允许过渡期是三年,这三年过渡期从发布之日(2001年12月4日)算起,即自2004年12月4日后,啤酒商标上的酒精度表示都要用体积百分含量%(v/v),不应再用%(m/m)。目前市场上虽然还未有执法部门检查,但酒精度标示方法要尽快改正。
《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于2000年纳入修订计划,2001年4月曾征求过行业意见,以后的讨论主要在卫生部门内进行,已有报批稿,尚未正式发布。啤酒中甲醛限量指标≤2mg/L(≤2000μg/L)。出现两个甲醛限量指标后,社会上有些混淆,但因《发酵酒卫生标准》尚未发布,所以不便澄清。啤酒行业内必须明确:普通啤酒执行卫生标准,甲醛限量≤2mg/L(未发布),要申请“绿色啤酒”称号,甲醛含量应在200μg/L以下。
《啤酒花及其制品》标准于2004年曾组织啤酒行业预审,目前已上报待批,主要内容有:增加了酒花储藏指数(HSI),以反映酒花新陈度、收获、加工、储藏的情况;提高了β-酸含量指标;将颗粒花分为“90型”和“45型”;增加了酒花浸膏;分析方法上α-酸、β-酸的测定推荐紫外法为前列法。
《啤酒用糖浆》是新制订的发酵行业标准,2004年组织过行业预审,现已报批。标准中啤酒用糖浆分为三类,能替代麦芽、有一定含氮物质的糖浆;替代辅料的普通糖浆和特种用途的糖浆(如低发酵度的异麦芽糖浆)。
2、水资源利用及环保有关的标准
GB/T18916.6—2004《取水定额第6部分:啤酒制造》是由国家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提出,委托酿酒工业协会起草的推荐性标准,但地方上可以将此取水定额指标转变为收取水费依据的强制性指标。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分A级和B级,A级为2001年1月1日后新建和改扩建的啤酒厂,取水量定额为9.0M3/KL;B级为2001年前建成投产的啤酒厂,取水量定额为9.5M3/KL。这个标准的制定依据是啤酒行业2001~2003年的水耗统计数据,从2004年的统计结果看,大部分啤酒企业执行此标准不会有什么问题。
《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是根据2000~2002年行业情况制订、2003年报批的推荐性标准,适用于啤酒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绩效评定。从生产工艺装备、资源能源利用和产品三方面提出了啤酒企业清洁生产的具体要求。由于其它原因,目前国家尚未审批发布。
《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2000年纳入制标计划,其适用范围和指标经过多次修改,原主要指标是单位产品(KL酒)的废水排放量和废水浓度(COD、BOD、SS),也将指标分成现有企业和新扩建企业两档,而在今年1月接受国家环保局专家审定时,将两档指标合并为一档,都要执行较严的新建扩建企业指标,将废水量和浓度两项指标合并为单位产品(KL)污染物排放量。这是强制性排放标准,而目前要达到COD排放量0.56Kg/KL,部分企业尚需作出努力。啤酒分会正为此竭力反映行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