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分会在山东烟台举行“酒庄酒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座谈会”,来自葡萄酒各产区的葡萄酒酒庄以及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部门的26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分会王祖明主持,与会代表集中讨论了“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相关使用及管理文件”、《酒庄酒生产规范(讨论稿)》以及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是经国家工商局正式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酒庄及其所生产的酒庄酒的标志,这是酿酒工业协会为了维护红酒酒庄和酒庄酒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而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酿酒工业协会是葡萄酒酒庄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标志的商标专有权。
葡萄酒酒庄酒将有身份证,葡萄酒,红酒, 据悉,申请使用标志的酒庄,应符合以下条件:酒庄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归属于酒庄并且能够在百完全控制的葡萄园;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葡萄定植后第三年方可出产,并实行限产,亩产在800公斤以下;酒庄酒的产量应与酒庄种植葡萄面积及单产相对应;酒庄酒年生产能力100千升—1000千升;具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温湿度相对稳定的储酒车间;拥有225升橡木桶的数量不少于200个,两年以内桶龄的木桶不少于木桶总数的30%;葡萄园与发酵车间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0公里;酒庄酒的标签标注内容应与瓶内容物相符。 标志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使用标志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上述规定;葡萄种植、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酿造过程应符合《酒庄酒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应符合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感官鉴定需符合GB15037-2006《葡萄酒》国家标准附录A“葡萄酒感官分级评价描述”的优良品以上的级别。 酿酒工业协会将集中推广宣传酒庄酒的识别标志以及“酒庄酒”的内涵,方便消费者选购酒庄酒。与会代表来自河北、宁夏、新疆、山东、云南、天津及北京等葡萄酒主要产区,会上达成共识:集体集中宣传酒庄酒形象与内涵,必然能为规范红酒生产及销售、消费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