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1990也就是新成立的前期。新酿酒工业在前三十年,发展较为缓慢,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从1980年之后发展尤为迅速。出现了各行各业办酒类的浪潮,国家对酒业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酒类管理难度加大。尤其是在原有的轻工业部管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的体制下,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如何运作,还正在探索。在这一期间,许多新的管理措施相继出台。
1、对酒类专卖事业的管理工作的加强
于1978年4月5日批转了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这一报告对酒类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酒厂的“来料加工”、家酿酒、专卖利润以及偷漏税、欠交专卖利润等违法情况,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酒类生产,该报告要求现有的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新增设国营酒厂,必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组织生产。当时的人民公社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小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对于农场、畜牧场、机关、团体学校等,以批准留用的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原料酿酒的车间,须经县级专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酿酒。所产的酒不得自行销售,须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对于酒的销售和运输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酒类专卖机构仍按原有的规定加以充实加强,县级以上的商业部门设立糖业烟酒公司,这一机构同时又是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管理,又担任专卖管理,县以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可在各县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税务所协助。
2、对散装白酒加浆调度的规定
50年代,实行由商业部门酒类批发部门负责对酒类生产的散装酒进行加浆调度,虽有节省运力,节约资金的积极作用,但酒的质量及酒的特色难于。 1987年10月31日,商业部和轻工业部发出《关于由生产单位解决散装白酒酒度的通知》,规定:散装白酒的加浆调度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单位进行;流通环节均不再用酒精配制白酒。散装白酒出厂前都要经过化验,并定期送卫生防疫部门检验, 符合质量标准才能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