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的生活都很讲究,特别对于入口的食品,饮品各类东西更是。往往大家在购买此类食品,饮品类东西时都会很自觉的留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准信息,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葡萄酒的一个“保质期”,看看是否与平常的食品保质期一样。
“保质期”从字面上讲就是物品能质量的期限。红酒陈年是一个发展过程。原则上讲,酒在其期时饮用是理想的。但是,即便是在退化期,或步入垂老期,酒的变化也是渐变的,也不能地说不能饮用了,只是品质不济了,或味道不堪入口了,人们自然就不想再去饮用她了。一般来说,红酒的成熟期,期,退化期都可视为适宜饮用期,而进入垂老期后可视为不适宜饮用期。所谓的“变质”,更多的时候是因为保存不当而造成酒质粗糙或变得酸苦有异味,或是发生软木塞霉变(corky)现象,而这些现象的出现是偶发的,与时间无必然联系。因此,到底那个时点可定义为“保质期”的上限,是退化期中,还是垂老期中的某一时点?
即使理论上规定,酒在从装瓶开始,到正要进入垂老期时,这其间的时间是“保质期”,那么,要确定这个时间也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这个时间与众多因素有关:年份, 葡萄品种,酿制工艺,产地,出品人,存放条件等等。虽然有一定规律可循,即上面有关红酒陈年能力的论述。但如果要定量的话却很难。任何一个因素变化了,其结果也就会有不同。而且,这种变化常常是要通过实际品尝才可终确定,再从中获得一定的预见。也就是说,每支酒要视实际情况不同,来确定具体需要和能够陈年的时间。
因此,预先地,统一地给红酒确定个保质期,5年、10年、20年或是50年,并硬性地制定为法律条文,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换句话说,如果要从合理的角度来制定这样的法规,那么,这样的法规将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因果关系选择体系,同时,也会是时常变化的。这不仅失去了作为法规的意义,也是无法操作和实施的。试想,四十年代的Chateau Petrus仍令人陶醉,这个“保质期”该如何确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