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西藏发展”)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就其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之间的纠纷事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已于2022年7月5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2)成仲案字第2368号),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拉萨啤酒仲裁申请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
拉萨啤酒提起仲裁的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纸箱采购合作协议》第五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双方同意:因本协议签订与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均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拉萨啤酒仲裁请求:
申请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纸箱采购合作协议》;
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预付的采购款人民币18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336,350元);
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支付的2000万元纸箱诚意金并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10,094,444.44元);
申请裁决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拉萨啤酒提起仲裁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纸箱采购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预先支付18个月纸箱采购款人民币1800万元;此外,被申请人相关生产设备存在老化问题,为申请人长期向被申请人采购纸箱,故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诚意金2000万元,用于被申请人生产设备改造及设备更新,期限为18个月,利息以年息10%计算,被申请人应在协议到期之日一次性退还诚意金并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3800万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供应纸箱,未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合作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书面确认了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应退还的预付纸箱采购款、诚意金及应支付的利息金额,但未实际支付;2021年12月11日,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纸箱采购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第五条),特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成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现随文发送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仲裁费176,061元(其中受理费130,416元,处理费45,645元)。
你(单位)应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选定的仲裁员名单提交本会,逾期不提交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你(单位)应自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本会,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仲裁庭另外规定举证时限的除外。(来源:中国国际啤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