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贵州茅台的“五星”和“葵花”两个商标产品在海外销售局面难以打开,在此背景下,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为了拓展酒的海外市场,于1958年委托香港一家设计行进行外销酒的商标设计,根据市场的运行需要,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原则,中粮总公司较终采用敦煌壁画飞天中的“仙女献酒”图案(此为酒文化与历史文化的较佳结合)作为外销酒的商标,并于1959年在及东南亚等18个国家进行正版注册,使用至今。出口品牌“飞天”商标及版权,隶属于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飞天”标识图案造型,为享誉的“敦煌壁画艺术飞天形象”,即“散花传香”的“天歌神”,与“奏乐起舞”的“天乐神”,两个飞天合捧一盏金爵酒杯,曼舞天际,传播酒香。寓意“飞天”标识传香颂乐,是加强中西饮食等文化的交流纽带,是传递中西友谊的崇高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