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葡萄酒法律的前世与今生

法国葡萄酒法律在世界葡萄酒版图中具有重要地位与历史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葡萄酒法规都是以法国法律为蓝本,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的。懂得法国葡萄酒法律,读懂酒标也就不难。法国葡萄酒法律为什么会建立起来,原因到底何在?

与意大利建立葡萄酒法律是为了建立葡萄酒的商业地位不同,法国葡萄酒法律则完全是为了解决葡萄根瘤蚜、白粉霉、霜霉带来的严重问题。这个严重问题就是这些灾害导致葡萄减产,葡萄酒市场完全不够供应,从1860年----1945年间,法国葡萄酒假酒横行,很多假酒的酒标上标出产区,例如教皇新堡、夏布利、波尔多、香槟等,极大的损害了各产区的名声。

1905年,法国为了打击假酒,成立了反商业诈骗缉查科,这个机构目前仍在运营,而且不时还抓获诈骗的人。但是,这个机构并没有有效地抑制商业诈骗与打击假冒伪劣葡萄酒。1919年,法国允许果农申请原产地名,申请结果由法官裁定。1927年,法律规定了酿酒的方法,并作为审核原产地真实性的标准。

说到法国葡萄酒的法律,不得不提到教皇新堡,由于根瘤芽虫肆虐,假酒盛行,假冒的教皇新堡大行其道,20世纪20年代,教皇新堡的酒农们成立了一个以豫园庄的罗伊-博索玛利男爵为首的专门的委员会,来复兴这个衰弱的产区。他们决定在当地运用一些措施,如规定葡萄品种,控制产量,采摘方式、酿酒方法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教皇新堡很快复兴,1933年,法国高等法院批准了酒农们的申请,教皇新堡正式成为一个原产地标识,得到法律的保护,教皇新堡的措施极大影响了AOC法律的监管内容。

朱卫东:法国葡萄酒法律的前世与今生

基本上可以说,教皇新堡为当地制定了一个“商业重组计划”,现在的每个AOC法律,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商业计划,这个计划,就象加盟的形式,以同样的标准,扩展到每一个产区。你可以不做AOC,可以做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葡萄酒,但你不能叫AOC,只能叫VDF。就象你如果加盟了麦当劳,同样是广州的餐厅,你不可能在麦当劳吃到明炉烧鹅。如果你在麦当劳做烧鹅,麦当劳的管理公司一定会把你踢出去。

1935年7月30日,法国正式成立了一个监管委员会,全力收拾法国葡萄酒市场这个烂摊子。这个机构,正是“法国国家产地命名以及质量委员会”(INAO)的前身。INAO总部设在巴黎,由各地区的委员会和管理中心监管。是葡萄酒生产、职能和商业世界的三位一体。1963年,以法国法律为模板,欧洲所有的葡萄酒法律都协调一致。因此,你了解了法国葡萄酒法,也就了解了欧洲所有的葡萄酒法律。

AOC界定了葡萄酒产地的地理位置,各个葡萄酒产区的生产标准。划分葡萄酒产区的地理范围,采用规定的名称,对于葡萄品种,INAO规定该产区允许采用,也有建议采用。同时,也规定了葡萄品种在酿酒过程中的和的百分比。葡萄成熟度和酒精度方面,INAO规定采摘时葡萄的含糖量(克/升),有时也规定成品葡萄酒中的和酒精度。对于如何种植葡萄,如何生产葡萄酒,INAO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产量部分,1974年以前,有一个卡思卡特系统,允许生产商在一个AOC内多采摘一些葡萄,但是超出的那部分产量,应标为低一级别的AOC。1974年则废除了这个规定。现在的产量有三个类别,基本产量,可以修改,年产量,根椐环境等因素,可做调整,限定的产量范围。对于特殊年份,可能会增加产量,但是这样做风险很大。

2010年以前,法国的法律将葡萄酒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定产区出产的优质葡萄酒级别,法定产区酒(AOC),优良地区餐酒(VDQS)与地区餐酒(Vin de pays)、日常餐酒(Vin 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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