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两会”必被提及,回顾白酒消费税的调整之路

时间:2022/3/18 8:45:56好酒头条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月星集团董事局丁佐宏表示,近些年来,酒水行业持续“高热”,涨价声不绝于耳,“高价酒”“天价酒”频频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本逐利和无序炒作。对此,他提出如下建议:应利用税务工具为“高价酒”“天价酒”降温,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根据市场供求制定限价标准,也要利用税务工具为资本“降温”。

此话一出,白酒消费税或将再次改革的消息不胫而走,瞬间在业内引起了热议。而回顾过去,白酒消费税的相关问题几乎在每年两会都被提及,行业内也积极关注,国家方面也是积极调整。

什么是白酒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是我国流转税体系三大主体税种之一,为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在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次征收,可起到限制消费、调节产品结构、财政收入等作用。

目前,白酒税负是酒类行业第 一,消费税为主因。我国白酒消费税现行从量+从价双重复合征税法,以白酒企业一级销售单位60%为核算标准,按照20%的税率进行征收从价税,同时,按照每500ML收取0.5元征收从量税。

从过往历史来看,白酒消费税经历了多次调整:

1994年:消费税首次提出从价征税

目前通用的酒类征税制度源头是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酒类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993年12月31日发布《消费税暂行条例(1994年)》,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白酒按照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15%。

据了解,白酒消费税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削弱和缓解贫富差距,调节消费结构。

2001年:从量税改

2001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白酒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中从量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从价税率仍然按照此前粮食/薯类白酒25%/15%进行征收。

这一举动,致使中低端酒企税负大幅提升,也让白酒行业从“以量取胜”的时代,逐渐走向了“高端大单品为王”的时代。

2006年:调整从价税率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税率统一调整为20%,从量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在这一次的改革中,粮食白酒从价税率由25%降至20%,薯类白酒税率由15%升至20%。而我国高端白酒又以粮食白酒为主,这在无形中实现了对行业的中高端方向的利好。

2009年:规定计税价格

200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在保持20%从价税率不变的前提下,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的范围内。

这一次的税改,主要通过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的规定,解决了之前“以关联交易低价销售进行避税”的问题。

2017年:调整计税价格

2017年。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由50%至70%统一调整为60%,已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调整后的比例重新核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在2009年的基础上,统一对白酒消费税计价格的规定,计税价格核定的规范性提升。

此外,2019年10月印发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但时至今日,白酒行业消费税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文章来源:大家酒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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